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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

法律逻辑学

  • 课程主讲:唐晓嘉
  • 所属机构:西南大学
  • 所属分类:新闻法律

法律逻辑学的相关介绍

    这部西南师范大学的法律逻辑学视频教程在讲授一般逻辑学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的基础上,力求实现与涉法思维特殊性的有机结合,突出了涉法思维活动的一般形式、方法和规律,对于法律规范的逻辑分析、侦查逻辑分析、审判逻辑分析等进行了介绍。同时引进了现代逻辑研究中的命题演算、谓词演算以及规范模态逻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为分析较复杂的案例提供了严密而简明的逻辑工具。另外老师在讲授本教程时还注意与范例的经典结合。

    法律逻辑,更早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智者,可以认为他们是天生的法律人,且以逻辑为主要学术工具。第一个智者普罗塔哥拉,他不仅为一个城邦立法,他还亲自教授学生以逻辑方法(按 罗素 的说法,“智者”差不多就是教授的意思)。一个流传广泛且至今难解的 悖论 是,普罗塔哥拉悖论,这是一个编造的故事,在罗马时代的《阿提卡之夜》里有记载,大意是说他告他的学生不交学费,但是由于口头合同有约定:“在学生第一次胜诉的时候才交纳欠缴的学费”。结果师生产生了不同解释。其他智者更多的贡献是培养 法律 方面的学生。稍后, 苏格拉底 在价值分析方面,对现今的很多 法理学 术语进行了逻辑研究,他使用的问答法影响了美国现代的案例教学法,一般我们不得不称其为苏格拉底教学法。苏格拉底的弟子 柏拉图 贡献了 辩证法 ,其实也不过是定义和划分技术的发展而已,柏拉图对 法学 的贡献显然是 希腊 最伟大的贡献之一。 亚里士多德 完成了 逻辑学 的集大成,同时他也是法学上的伟大贡献者,他的三段论直接产生了近代的司法三段论,他的《修辞学》比较成功地启示了人们对法庭辩论的研究。

    真正的法律逻辑,应当是在罗马时期,几乎所有健全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都成就于罗马时代。这是它影响世界的超文化因素。近代成文法主义非常推崇法律逻辑,但是他们研究的是司法格式,而不是具体的法律技术。

    法律逻辑学在中国的兴起,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的事情。1983年9月,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正式成立(1993年更名为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首任会长是法学家李光灿先生,首任名誉会长是著名法学家张友渔先生。

    现代法学,在两个方面已经不可避免地,必须以法律逻辑的方式来进行研究。一个是,法律解释的方面,人们在争论法律推理是可形式化的还是不可形式化的。如果按照可形式化的观点研究,法律解释最终可以归结为一种形式化评价工作,形式平台是一样的,但是价值初始极其不一样,这种研究明确了形式和价值的区别。法律逻辑另外一个方向是,诉讼事实的论证问题,人们期待知道法律上的论证是何种性质的,证明的可能性怎么样,证明的技术和手段是什么,证据方面有什么是独立于逻辑规则甚至反逻辑规则的,以及这些变异何以可能的原因.

    逻辑学是研究用于区分正确推理与不正确推理的方法和原理的学问。正确推理的界定有着许多客观标准,而如果不了解这些标准,也就无法运用它们。逻辑学研究的宗旨,就是发现并塑造这些标准,使之能够检验论证,把好的论证与坏的论证区别开来。逻辑学并不关心推理的思想过程,而只关心这种过程的结果,即论证。

    逻辑学的特点

    在某种意义下,逻辑学可以说是最难的科学,因为它所处理的题材,是抽象的感觉表象,是纯粹抽象的东西,而且需要一种特殊的能力和技巧,才能够回溯到纯粹思想,紧紧抓住纯粹思想,并活动于纯粹思想之中。但在另一种意义下,也可以把逻辑学看作最易的科学。因为它的内容不是别的,即是我们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同时又是最简单、最初步的,而且也是人人最熟知的,例如:有与无,质与量,自在存在与自为是,这种熟知反而加重了逻辑研究的困难。因为,一方面我们总以为不值得费力气去研究这样熟悉的东西。另一方面,对于这些观念,逻辑学去研究、去理解所采取的方式,却又与普通人所业已熟悉的方式不相同,甚至正相反。

    逻辑学的有用与否,取决于它对学习的人能给予多少训练以达到别的目的。学习的人通过逻辑学所获得的教养,在于训练思维,使人在头脑中得到真正纯粹的思想,因为这门科学乃是思维的思维。——但是就逻辑学作为真理的绝对形式来说,尤其是就逻辑学作为纯粹真理的本身来说,它决不单纯是某种有用的东西。但如果凡是最高尚的、最自由的和最独立的东西也就是最有用的东西,那么逻辑学也未尝不可认为是有用的,不过它的用处,却不仅是对于思维的形式练习,而必须另外加以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