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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房地产法课程简介
- 1.2房地产及其相关概念
- 1.3房地产法的概念和特征
- 1.4房地产法的历史发展
- 1.5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
- 2.1房地产权属的概念——“小产权房”可以买卖吗?
- 2.2土地权属的基本原理——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子归谁?
- 2.3房屋权属的概念——情侣共同购房后分手,房产如何分割?
- 2.4房地产相邻关系
- 3.1土地征收的条件和类型
- 3.2房屋征收的概念和程序
- 3.3城市房屋征收法律制度
- 3.4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 4.1房地产开发的概念和条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与他人签订的开发合同
- 4.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类型和资质——五证齐全中的“五证”是什么?
- 4.3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以划拨土地作为投资的房地产开发
- 4.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未经“招拍挂”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 5.1商品房销售法律制度——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有效吗?
- 5.2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广告
- 5.3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如何认定?
- 5.4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交付——开放商延期交房怎么办?
- 5.5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交付——开放商延期交房怎么办?
- 5.6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面积——房屋“面积”缩水怎么办?
- 5.7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处分权——购房人不知是婚内共同财产,与夫妻
- 5.8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一房二卖”的纠纷如何处理?
- 5.9房屋租赁法律制度——合同期未满,承租人可以享有优先承租权吗
- 5.10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与转让——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 6.1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内容——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以办理登记?
- 6.2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程序——怎样申请不动产登记?
- 7.1房地产税收的概念和种类——房产需要交纳哪些税?
- 7.2房地产税收的计算——个人买房要缴纳哪些税?
- 8.1物业管理的概念——物业公司侵害业主权益时应如何维权?
- 8.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业主享有小区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吗?
- 8.3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 8.4物业管理法律解读——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房地产法的相关介绍
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高热的背景下,日常生活中房产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如何正确处理和解决此类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是开设本门课程的主要目的。本课程立足于房地产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受众群体广泛,密切关注最新立法动态、注重科学性和严谨性,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所有权人之间、房地产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包括房地产使用人、修建人、管理人等)之间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地产租赁)、房地产权属、房地产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房地产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房地产法是指对房地产关系进行调整的所有的法律、法规、条例等的总称。它包括宪法、民法、经济法中有关调整房地产的条款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普通法的规定以及房地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狭义的房地产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对城市房地产关系作统一调整的基本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我们可以把房地产法理解为调整城市、农村土地和房屋诸种关系的法律整体。其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土地、房屋财产关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财产。它们是房地产业务活动的基础。(2)土地利用和管理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土地开发利用,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用地审批,集体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等,有些属于市场行为,有些属于政府行为,有些属于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的结合。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关系。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既包括开发,又包括交易。(4)城市房产管理关系。城市的整体规划,对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管理监督,这些都属于政府行为。 (5)城市物业管理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所有人(即业主)、使用人之间,就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和居住小区内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修、修缮与整治,发生一系列社会经济关系,也可归属于广义的房地产法调整之列。
房地产法基本原则:
(1)土地公有原则。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土地不仅是资源,而且是资产。我国境内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国家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土地,——经征用即转化为全民所有。我国内地已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2)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包括有期限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批准,可以采用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3)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保护土地,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要坚持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4)房地产综合开发原则。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在实践中,三大效益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不大平衡。亦即是说,有些时候处于两难之中。我们的任务是努力谋求“三位一体”、互相促进,注意防止顾此失彼。
(5)城镇住房商品化原则。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逐步推行城镇居民住房商品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6)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鉴于房地产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房地产市场交易的高利润和高风险性,对房地产活动既不能管的太死,又不能放任自流,特别要警惕“泡沫经济”成分。因此,科学的管理方法是以宏观调控为指导,适当放开,由市场去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