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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竞争放学教程的相关介绍
大家知道,竞争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运行机制。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竞争法则是指市场经济国家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外唐网给大家推荐的这部竞争法学教程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实用教程。它为大家全面介绍了竞争法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制度等一系列相关知识。
对于竞争法的定义,学者们观点不一。竞争法“不是单一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是指“调整竞争关系的各部门法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的国家权力控制体系”。也有人认为,竞争法是指“以商品交换中的竞争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以保护竞争为主旨,并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作为核心内容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概念有其合理的成分,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将法律等同于“国家权力控制体系”,既不准确,也不符合法律的特征。将竞争法的调整对象限定为竞争关系,无法涵盖竞争管理的内容,而竞争管理关系却恰恰是各国竞争法调整的重点。
竞争法是指市场经济国家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竞争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商品竞争关系。竞争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运行机制。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经营者就没有动力。 竞争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分;而狭义上的竞争法则仅指反垄断法,而不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争法的概念必须反映竞争法的本质特征。按照一般理解,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都是市场竞争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公平竞争规则的行为,都会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危害。竞争法就是要通过查处这些行为,来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动,创造一个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是竞争法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基本的任务。因此,人们可以这样给竞争法下定义:竞争法是指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而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按照传统的以调整对象作为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方式来定义:竞争法是调整市场活动中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以及管理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们可以从多维的角度来考察竞争法在不同方面所具有的特征,如,从调整对象上看,竞争法既调整平等关系(如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又调整管理关系(如国家与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从性质上看,竞争法以保护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为己任,具有公私兼容的性质;从调整方法上看,竞争法既注重市场调节,又进行政府管制,强调二者的有机结合;从基本原则上看竞争法既要求公平,又注重效率,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等,这些竞争法的突出特征,同时也正是经济法的特征,因此,人们说竞争法应属于经济法的范畴。竞争法从主旨和整体上看,不应归于传统民法或商法,而应归于经济法。按照资本主义国家公法和私法划分的理论,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属典型的私法,其奉行权利本位,意思自治等原则;而竞争法的主旨在于为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而由国家对竞争主体的竞争行为进行干预或规制,这种干预或规制集中体现为对竞争主体意思自治的限制,具有很强的公法性,不应属于民法或商法。虽然竞争法基于规制竞争的需要而综合运用了多种法律规范,即不仅有经济法规范,而且还有民商法规范,行政法规范及刑事法律规范等。但人们不能因为竞争法中有某种部门法属性的法律规范,即将其划归该法域,而应从竞争法的主旨和整体上去考察、分析其法律属性。事实上,竞争法这种多种属性规范的综合并用恰恰体现了经济法的综合调整特点以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责任并用的制度,正表明竞争法理应归于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