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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国际私法的概念I
- 02.国际私法的概念II
- 03.国际私法的概念III
- 04.国际私法的概念IV
- 05.国际私法的概念V
- 06.国际私法的概念VI
- 07.冲突规范与准据法I
- 08.冲突规范与准据法II
- 09.冲突规范与准据法III
- 10.国际私法的历史I
- 11.国际私法的历史II
- 12.国际私法的历史III
- 13.国际私法的主体I
- 14.国际私法的主体II
- 15.国际私法的主体III
- 16.外国人民事地位
- 17.法律适用的一般性考虑I
- 18.法律适用的一般性考虑II
- 19.法律适用的一般性考虑III
- 20.法律适用的一般性考虑IV
- 21.法律适用的一般性考虑V
- 22.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适用I
- 23.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适用II
- 24.法律行为和代理法律适用
- 25.物权的法律适用I
- 26.物权的法律适用II
- 27.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 28.合同的法律适用I
- 29.合同的法律适用II
- 30.合同的法律适用III
- 31.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I
- 32.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II
- 33.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III
- 34.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I
- 35.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II
- 36.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III
- 37.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IV
- 38.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V及继承的法律适用I
- 39.继承的法律适用II
- 40.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问题I
- 41.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问题II
- 42.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问题III
- 43.国际民商事仲裁法律制度I
- 44.国际民商事仲裁法律制度II
- 45.国际民商事仲裁法律制度III
- 46.区际法律冲突与中国区际私法I
- 47.区际法律冲突与中国区际私法II
- 48.区际法律冲突与中国区际私法III
国际私法学的相关介绍
本课程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仁山教授主讲的国际私法学精品课程教学视频,全套课程共48学时,国际私法是一项很特殊的法律,它的产生本身就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国际私法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
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产生条件①各国人民往来频繁,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或者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者涉讼财产在外国,或者涉讼行为或事实发生在国外。
②各国民法互相歧异,例如对合法婚姻年龄、继承人的遗产分配份额、违约法律责任等规定有所不同。
③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定范围内有适用外国法的必要和可能。例如中国同不少外国以条约相互给与对方法人以注册商标并予以保护的权利,在执行这种条约时,有时会发生一个法人是不是对方本国法人的问题,就是法人的国籍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各国的法律是不一致的。欧洲大陆各国主要采取管理中心主义,以法人的社会住所即主事务所所在地国作为其本国。而按照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律,以法人设立地国作为其本国,换言之,法人按照哪一国家的法律设立,即具有该国国籍。中国受理商标注册的机关,要决定一个外国法人是否具有该国国籍,只能适用该外国的法律。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对于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规则,即国际私法规则,称为抵触规则,因为这种法律规则的作用在于解决各国法律抵触时的法律运用问题。上述例子的抵触规则就是:法人的国籍适用该法人的本国法。一国的这些抵触规则的总和就构成了该国的国际私法。所以,从法的渊源(见法)看,抵触规则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只有很少数来自国际间缔结的条约。
在西方国家,最早的国际私法立法是1756年《巴伐利亚民法典》。此后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逐渐增多,有些国家把它规定在民法典中,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有些国家把它规定在民法施行法中,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有些国家把它制定为单行法,如1975年原民主德国《关于国际民事、亲属和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国际经济合同法律适用法》;有些国家把它分散规定在一些个别的单行法中,如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的国际私法立法。国际私法立法有由简到繁的趋势。例如,1963年原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包含68条,1987年公布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则含有200个条文。除立法外,英美法系国际私法判例与日俱增。即使在欧洲大陆法系,判例构成的习惯法也占有重要地位。例如法国法院的判例,就建成了一个相当完整的国际私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