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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中国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 课程主讲:童之伟
  • 所属机构:上海交通大学
  • 视频数量:18讲
  • 所属分类:新闻法律
  • 课程时长:11小时28分钟
  • 课程人气: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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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的相关介绍

    本课程为上海交通大学童之伟教授主讲的中国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开放课程教学视频,全套课程共18集,由外唐网整理免费共享。

          中国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目前包含政治保障、法律保障、制度保障三个方面。

          政治保障就是指中国共产党在宪法规定范围内活动,遵守、执行宪法。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以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表明没有政治保障,宪法不可能得到贯彻实施。

          法律保障即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明确规定其自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明确规定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

          从宪法实施保障的机关来看,我国属于立法机关实施宪法保障的模式,这种模式是由1954年宪法确立的。在保留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基础上,现行宪法又授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宪法监督的职权,规定了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做好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审查各种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同时还强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实施之职责。

          从宪法实施保障的方式来看,我国采取事先审与事后审相结合的方式。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又如立法法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等等均属于事先审查。而事后审查主要是指,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常委会的不适当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