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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批量维权诉讼的工作指引

时间:2024-04-19  来源:www.WaiTang.com  作者:外唐智库  来源:  查看:2771  

一、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合理平衡。以科学助推高质量发展为着力点,结合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与阶段性特征,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范围、强度与其创新贡献程度相适应,既依法保护权利人权利,又有效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和对创新的激励。

2.引导溯源,诚信诉讼。以倡导诚实信用为出发点,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从政策导向、法理阐释上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理性维权,着力打击侵权源头,营造诚信诉讼、守法经营的良好法律环境与市场环境。

3.统一尺度,全盘考量。以公正司法为立足点,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应用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充分发挥裁判指引功能,不提倡、不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大规模提起诉讼并获取利益作为普遍商业模式。

4.调判结合,统筹协调。以能动司法为提升点,深刻把握批量维权案件的特点与规律,健全在程序衔接、审理模式、矛盾化解、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协同处理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综合效能。

二、程序工作

5.严把立案关口。立案庭作为严把立案关口的责任主体,在继续坚持立案登记制基础上,应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以及时引导、化解纠纷矛盾,科学、动态调节同一时间阶段进入诉讼的数量、合理匹配审判资源为工作基调,针对个案情况,依法灵活引导诉前调解和立案工作。对于一次性提起10件或半年内累计提起20件以上关联诉讼的原告,须强化主体资格审核与送达情况审核,由立案庭约谈沟通,向代理人了解情况、释明利弊并引导诉前调解和规范立案材料。可采取强化调解平台或调解组织调解作用、指引完善证据材料或进行诉前鉴定、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律师协会沟通通报等多种措施,引导当事人通过诉源治理化解矛盾和理性维权。

6.识别预警。立案庭作为识别、预警和分流批量维权诉讼的责任主体,统一建立识别和预警机制,按照同一权利人、专业机构代理、同时对多主体取证以及一次性提起10件或半年内累计提起20件以上规模化诉讼的筛选标准,对已立案案件进行定期筛查,一旦发现批量维权诉讼,以添加特定标识,每月定期更新全部关联案件清单等方式进行预警,清单内容包括诉讼的当事人、案件数量、分案情况、调撤情况等基本信息,便于业务庭进一步采取应对措施。

7.台账管理。将案件类型、当事人信息、基本案情、近两年整体受理情况、调撤比例、示范性裁判、案件进展、工作计划等全部纳入案件台账,进行一体管理,定期梳理案件批次、权利类型、判赔数额区间等特点,由立案庭牵头、业务庭配合,共同建立台账监测,为指导诉前调解、及时调整分案管理机制、确保同类案件裁判尺度统一、与相应行业协会及管理组织沟通协调等提供参照依据。

8.集中分案。立案庭进一步完善立案和分案机制,采取相对集中分案模式。对于坚持重复起诉的原告,在充分沟通释明基础上,采取集体约谈、调解分流或行政介入等措施,避免重复立案;对于同批次批量维权诉讼人为拆分申请立案的,依法合并立案;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相对集中分配批量维权案件。

9.诉前辅导加强对使用线上立案系统、外观设计专利智审系统等智能辅助系统的指引和宣传,引导当事人在线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起诉材料、证据材料,并完整填写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固定要素。

10.诉调对接。1)引入多渠道调解平台,充分发挥调解组织作用。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调解平台数量,尽量在网上立案前将批量维权诉讼引导到专业调解平台和调解组织进行调解。(2)强化审判人员对诉前调解工作的指导。对调解过程中出现的程序性问题,由立案庭指派专门人员负责解答;对调解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由速裁审判团队法官(或全体法官按周期轮流)进行解答;对容易引发舆情或规模较大的批量维权案件,立案庭可以要求审判部门提前介入诉前调解工作。(3)充分发挥示范性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对于难以调解解决的批量维权案件,适时选择一个或数个纠纷进入诉讼、及时作出示范性裁判,并以该示范性裁判引导其他纠纷的调解和裁判。(4)完善调解与诉讼材料衔接机制。将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材料授权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进行送达和指导填写,对已经形成的送达地址确认、外观设计专利案件要素表(内容包括核实权利状态、证据内容、固定侵权事实等)、各方当事人确认的事实等诉讼材料,可在提前告知情况下于诉讼阶段直接使用。5)合理拓宽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经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司法确认,确保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效力和效果。加强对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把关,严格防范虚假调解、虚假确认。

11.优化送达。升级邮政集约送达地址信息库,汇聚、梳理、整合各类地址信息,优先智能推荐电子送达地址。引导律师、专利代理师优先选择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并确认电子送达地址,促进增加电子送达数量,提高送达效率。探索平台送达有效方式,加强与平台合作,研究利用入驻平台注册填报的司法送达承诺信息、平台协助实现商家触达等方式,解决送达难题。

三、审判工作

12.主体资格。批量维权诉讼中,对于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授权是否存在瑕疵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原告取得权利的证据链条、权利内容、权利类型、权利范围以及诉讼权利是否同时授予等问题进行准确查明,避免层层转包权利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防止维权成本的扩大和诉权的滥用。对于继受权利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况,应对实体权利授权许可关系进行审查。只有获得相应实体权利的被许可人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否则只能以许可人的名义起诉。

13.证据审查。原告应对权利来源、权利内容、权利类型、权利范围以及诉讼权利授予等情况进行举证。对于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存在瑕疵的情况,责令原告进行补正,如原告不能提供补充证据且该瑕疵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重要影响的,依法对该证据效力不予认可。

14.证据排除。严格审查原告是否存在故意诱导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依法排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方式取得的证据。

15.不侵权抗辩。应当结合被告资质、产品标识、权利状态及行业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被告注意义务标准。对个体工商户等门槛不高、认知有限的市场从业人员,应依法强化举证引导和法律释明。

16.举证责任。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被告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结合被告举证情况、举证能力以及行业经营习惯等因素,适当在原、被告之间转移举证责任。对于“一件代发”的举证标准,应结合是否三无产品、被告履行审查义务及权利状态、行业习惯等作出判定。

17.赔偿数额。1)总体要求。对个案的赔偿数额应当坚持总量分析、个案衡量,依法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既要让侵权人付出侵权代价,也要避免损害赔偿叠加导致权利人多重得利。要注意发挥司法导向功能,区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合理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加强对侵权源头环节制造行为的制裁力度。(2)依法积极适用裁量性赔偿。在侵权诉讼中,为了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在确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事实和数据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他数据,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根据上述方法酌定的赔偿数额,可以不受法定赔偿最高或者最低限额的限制。一般而言,此类案件的酌定考量因素除了原告权利范围、类型及市场价值,被告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主观状态及侵权后果,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外,还需综合考虑权利人整体诉讼维权情况,考量专利权人在同一地区因侵权行为的整体获赔能否弥补其总体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3)依法准确认定合理维权费用。对于已经提交合理维权费用证据的原告,应综合考虑案件总量,合理分摊相关维权费用。对于未在案件中提交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或者律师费发票,以及律师费用约定采取风险代理模式收费的,原告应当对于费用标准的合理性完成基本举证。未完成举证或者采用电子形式保全、固定证据的,应认定其维权成本较低。被告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原告批量维权共同支出情况,评估原告关于诉请赔偿维权开支的合理性。如原告未能针对个案维权开支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无法对其在该案的维权支出单独核算且在此前的批量维权案件中获赔的维权费用足以弥补其实际维权支出的,为体现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对善意销售者的激励和保护,同时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向侵权源头的生产商主张权利,合法、合理维权,可认定原告在该案中关于诉请赔偿维权费用的主张缺乏依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4)依规提交集体讨论把关。对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的批量维权诉讼,对终端销售商的个案赔偿数额拟超过5千元的,应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18.权利滥用。对于恶意维权和滥用权利行为,立案庭和审判团队应当提高警惕、加大识别力度。一旦发现,依法通过罚款、司法建议、约谈或依法驳回等方式进行有效规制。

四、综合治理工作

19.融入政府主导下的综合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调整工作思路,始终将人民法院批量维权诉讼治理工作置于社会综合治理的大框架中,从“以我为主”向“主动融入”转变。积极争取政府对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探索建立“互联网+诉源治理”服务管理模式,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工作数据化、可视化。利用司法大数据,对批量维权诉讼高发行业领域、区域、代理机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不定期发布分析报告,为治理决策提供参考。

20.拓展多元解纷平台建设。依托巡回法庭、优秀法官工作室,持续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平台在省内全覆盖,加强对批量维权案件的源头治理。邀请侵权案件高发地区街道党政领导、派出所、司法所、村(社区)等单位负责人、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网格员、村(社区)法律顾问等人员担任司法联络员,建立覆盖网格、分层递进、线上并进的“属地属事包案调处”批量维权解纷服务机制,人民法院及时提供一对一指导、司法确认等服务。进一步加大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推广应用力度,参与培育建设民间调解、行业调解、志愿服务等多种诉源治理平台,加强人民法院对调解平台的支持、指导和规范,充分激发非诉讼纠纷解决力量积极性,同时实现批量维权诉讼跨平台、多层次流转。

21.释放协同保护效能。依托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形成诉源治理工作合力。将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生产源头、重复侵权名单与市场监督局共享,共建“黑名单”企业信息库。对司法工作中发现的市场监管以及市场主体运营的共性问题,及时提出具有针对性、建设性的司法建议,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对于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快准狠打击侵权源头。依托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信息交流平台,推动建立批量维权诉讼监测预警机制,通过及时掌握、定向追踪、通报分享批量维权诉讼的受理、调解及裁判等情况,在全省范围内实现批量维权案件的信息共享、协同调处,促进批量知识产权诉讼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化解。

22.培育行业自治体系。积极协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加强对灯饰、玩具、家具等批量维权诉讼高发行业的纠纷预防及源头治理工作。注重正向引导市场主体树立尊重知识产权意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推动行业自律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与相关电商平台及相关调解机构建立合作机制,通过平台自治或委托调解方式,促使相关矛盾通过电商平台自治机制化解。委托平台协助司法送达工作,将商家在平台入驻协议或商家档案中确认的司法送达地址纳入送达地址范畴。

23.建立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强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与当地基层治理力量的衔接、协同,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机制平台,会同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开展村(社区)、乡镇(街道)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矛盾纠纷排查。强化司法建议等对矛盾风险态势发展的评估和预测预警作用,对司法审判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提出治理建议,提前防控化解重大矛盾风险。对于重大敏感苗头性问题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线索,及时上报,会同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共同开展疏导化解工作。

24.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理解认同。立足引导市场主体理性维权、净化市场环境以及加强诉源治理等重点目标,通过微信公众号、报纸杂志、微博、新闻客户端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强化宣传批量维权诉讼妥善化解的典型案例,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和诉源治理工作的认同感。在诉讼服务中心优化类案推送、诉讼风险提示、诉前调解建议等服务,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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