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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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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经济法是指一国调整涉及本国与别国主体之间在经济交往中产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部教程是吉林大学董文军老师主讲的精品课程。

      我国的涉外经济法是调整在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所产生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涉外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其中可以把国内法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我国涉外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主体: 1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公民个人
      3政府经济管理部门
      4国家
      5外方主体
      客体: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1经济职权
      2财产所有权
      3经济管理权
      4请求权
      所承担的经济义务:1尊重我国的国家主权,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旅行涉外经济管理的职责。
      3守信誉,重合同,全面履行经济协议和经济合同。
      4依法缴纳税金。
      5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得侵犯其他涉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
      我国涉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扩大对外开放,同时坚持独立自主发展我国国民经济。
      2平等互利,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扩大对外开放,对外商投资采取鼓励与限制相结合的原则。
      4尊重国际惯例,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
      我国涉外经济法的作用:1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强对外经济贸易交往
      2完善涉外经济立法有助于国家依法统一管理涉外经济活动
      3涉外经济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经济利益的有利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