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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上)第06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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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学是对商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律进行研究的学科,能够加强相关专业人员对商法相关知识的理解。在本教程中,我们将对西南师范大学的商法学课程进行学习,下面我们就先来了解一下。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票据法等。

      商法之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1、对商主体之直接功能

      商法中之诚信原则指导商主体的交易活动。商主体从事商行为,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进行,不得有作欺诈、胁迫、滥用权利之举,并需对法律或约定未作规定之必要义务进行履行。商法中之诚信原则此项功能简而言之即指导商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之功能。具体表现为,扩张商主体之义务和限缩商主体之义务。扩张商主体之义务,是指于法定或约定之某方商主体义务之外,依诚信原则增加一定之义务以合于公平、正义之法律理念,该主体遂增加之。非合同义务并非基于法定或约定,而是基于诚信原则,假使商主体自觉履行非合同义务,即是受诚信原则之指导扩张了己方义务;限缩商主体之义务,是指依法定或约定,商主体负有某项义务,然此项义务之存在有悖公平、正义之法律理念,各方主体遂依诚信原则减损之。如保险合同中,投保方与保险方未见保险标的就约定了保险费,及至见到保险标的物,发现保险费约定过高,经投保方请求,保险方退还部分保险费。保险方退还保险费的行为实是受诚信原则的指导限缩投保方之义务。

      2、对商行为和法律之直接功能

      商主体之间从事商行为,常因对商行为之不同理解发生争议,于是诉诸法院,法官应依诚信原则加以解释,不得以法无明文而拒之。在商行为有漏洞之时,法官亦应依诚信原则补充之。法官适用商事法律,并非条条清楚明了,对号即能入座,成文法规范有时制定得较为抽象,须法官进行解释方能便于适用,法官之解释,必须受诚实信用原则的支配,始能维持公平正义。此为诚信原则对商事法律之解释功能。市场交易发展迅速,其所涉范围之广,不可尽言。商法虽具进步性,且规范众多,但仍有立法不曾规范之盲区。然纠纷之发生,务须解决,此时,法官宜依诚信原则补充法律之盲区以解决纠纷 ,此为诚实信用原则对商事法律之补充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