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