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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规范和行使行政检查裁量时,应当坚持客观、明确、具体的原则,减少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的主观因素,确保行政检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实现对同类行为的检查所适用的法规依据、行政检查标准、检查频次等基本一致的要求。
二、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表
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职责分工的规定,结合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按照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及检查频次等内容予以规定。
附件: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表
附件
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表
检查内容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
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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