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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25日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新机制新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根据税务总局的官方解读,新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但在目前所得税法框架下,非居民企业能直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为数不多。2015年之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行审批制管理。2015年出台的旧办法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管理机制调整为“自行判断、备案管理、自主享受”。在此基础上,新办法进一步取消了事前备案要求,企业可以通过“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税收优惠。在此方式下,如果企业自行判断其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条件,即可按照新办法所附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版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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