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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评审管理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评审,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评审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应当坚持合法、科学、公正的原则,确保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和需要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论证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
二、 评审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应进行专家评审:
(一)《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
(二)经规划审批同意的采取特殊消防设计的工程或方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设计论证:
(一)工程项目因拟采取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的,其消防设计应进行论证;
(二)对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当使用性质、建筑规模和火灾危险性等发生改变,但因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执行现行强制性技术规范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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