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
北京市绿色制造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行绿色生产方式,按照国家绿色制造有关要求,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进一步完善本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本市工业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培育绿色制造先进示范,并持续加强动态跟踪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制造单位是指通过本市推荐并纳入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名单管理的有关单位。
第三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绿色制造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各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绿色制造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第三方评价机构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跟踪评价职能。
第二章 培育创建
第四条 建立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库。通过绿色诊断挖掘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等潜力单位,符合条件的纳入培育库管理,并作为国家级绿色制造申报推荐的主要来源。
第五条 申报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的单位可通过自荐或区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等方式积极申请纳入绿色制造培育库,并提交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绿色诊
加载中...
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