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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社会治理智慧网格服务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网格与网格员
第三章 多元共治
第四章 智慧支撑
第五章 保障支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构建城乡智慧网格管理、运行和服务体系,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标杆城市,实现更高水平平安江门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智慧网格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智慧网格服务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托统一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整合“人、地、事、物、组织”等信息资源和服务资源,通过网格提供精准高效的服务管理工作,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第三条(基本原则)智慧网格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公众参与、德法并重、智治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智慧网格服务管理组织协调机制,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智慧网格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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