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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
工程师培训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提高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综合素质和桥梁养护管理水平,切实做好桥梁安全运行监测和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进一步加强桥梁安全管理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3〕32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国省干线各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单位从事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专业能力培训、评价和证书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专业能力培训、评价工作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 驻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桥梁的养护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人员的统筹规划、资格培训计划上报工作。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自治区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单位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摸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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