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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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三章 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应用场景拓展
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
第六章 治理原则与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人工智能在经济社会领域深度融合应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工智能定义】 本条例所称人工智能,是指运用人工的方法和技术,利用计算机或者其控制的设备,通过对收集的外部数据进行学习、分析,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以及应用的能力。
第三条【人工智能产业】 本条例所称人工智能产业,是指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所涉及的软硬件产品开发和生产、系统应用、集成服务等核心产业,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等领域融合应用带动的相关产业。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市从事人工智能技术研究以及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发展原则】 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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