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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加快公共数据汇聚、融通、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发挥数据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民生改善、完善社会治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信息的记录。
(二)公共数据,包括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收集、产生的数据。公共服务数据,是指医疗、教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文旅、体育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公共服务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数据。
根据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自治区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属于公共数据。
(三)公共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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