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
送审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管理养护运营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运营工作的监督考核,提高国省干线公路技术状况和综合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省干线公路管理养护运营的监督考核。
第三条 对公路养护运营的监督考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对驻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及公路经营性管理单位进行考核,督促提高公路养护运营水平。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运营的行业监督考核,及对考核结果进行运用。
第五条 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受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对驻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性管理单位养护运营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整改情况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拟定监督评价细则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后印发实施;及时组织开展日常评价、综合性评价、专项评价及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
第六条 驻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负
加载中...
本文档仅能预览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