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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和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19〕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数据开放主体)在依法履职或生产经营活动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和数据等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数据开放主体通过互联网平台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具有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公共数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共数据开放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高认识,推进开放。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提高对公共数据开放的认识,增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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