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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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开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本省公共数据资源安全有序开放和开发利用,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做大做强做优数字经济,根据《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公益事业单位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各类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进行的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面向政务部门共享应用公共数据的活动,按照公共数据共享应用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公共数据交易的活动,另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开发工作,坚持数据安全和数据发展并重,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分类分级、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
第五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开发的统筹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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