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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埔工信规字〔2023〕4号,以下简称本措施),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新型储能等能源电子企业或机构(氢储能及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型储能”企业或机构,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广东省新型储能产业统计口径”,并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列入黄埔区新型储能企业(项目)库;“能源电子”企业或机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列入黄埔区能源电子企业(项目)库。
第二章 重大项目引进奖
第四条 鼓励引进对全区新型储能等能源电子产业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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