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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 课程主讲:何宁生
  • 视频数量:48讲
  • 所属机构:西北工业大学
  • 所属分类:人文社科

中国法制史的相关介绍

    本课程为西北工业大学何宁生老师主讲的中国法制史网络课程教学视频,全套课程共48学时,建设我们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迫切地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学好法律知识是时代对我们的公民希望和要求。本课程是学好法律知识的前提条件,可以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可培养自学能力和认识事物的创新能力,以满足社会的不断的需求。这部中国法制史视频教程的内容丰富,涵盖了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主要的发展变化过程。使您了解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最优选择。

    法与国家的起源国家和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我国,同世界上其他古老的国家一样,曾经历过漫长的原始氏族社会,在氏族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靠的是氏族首领的权威和原始习惯,维持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公元前21世纪夏朝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产生。夏朝同以前氏族社会有了区别。夏启是通过暴力夺取政权的,他破坏了氏族成员共同选举部落首领的原始民主制度的传统习惯;夏启过着不劳而获的生活,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最高统治者;夏朝统治者设立了各种官吏和军队以及监狱等作为国家政权的暴力机关;同时,打破了按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部落界限,开始按地域划分居民,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它阐明了法学各个分科历史发展的源流关系,因而较之法学分科的内容更加丰富。中国法制史又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属专门史,因而较之一般的历史学尤为深邃。因此决定了研究中国法制史不仅需要文史哲方面的知识还需具备法学的功底,因而是一门艰深的学问。从古到今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代有人出,相关的文献、著作汗牛充栋。

    自汉以来正史中大多列有刑法志专章。《汉书》刑法志阐述的中国法律起源论,尽管不够科学,但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而成书于唐代盛世的《晋书》刑法志,不仅记载了针对汉末律例杂乱无章所进行的带有总结性的立法工作,并且阐述了律学的成就,及其对立法、司法的重要指导作用。尤其是在论证“画一之法”与君主“临事以制”二者的关系上着墨颇多,反映了汉魏以来“法者,天子与天下共之”的理念。历代刑法志可以说基本上是一部含法制通史与断代法制史;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于一体的法律史学专著。由于中国古代“刑”与“法”通,所谓“刑,法也”,而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又重刑轻民、重公权轻私权,因此无论是上溯法律的沿革,还是叙述本朝的立法过程,都以刑法为中心。这种将刑法史与法律史等同起来的叙史方式,无疑是不全面的,不符合中国法制历史的实际。历代刑法志的这个根本缺陷,向我们提出了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课题。目前,我承担的编写《清史刑法志》课题便将“刑法志”改为“法律志”,并得到清史典志组专家的的认同。

    进入20世纪以后,日本法学家以中国法制历史为研究对象,创造了内容较为宽泛的中国法制史的框架、体例,对于此后半个世纪的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起了重要的影响。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国家观、法律观为指导,着手创建新的法制史学。1950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招收第一批四位法制史学研究生(外法史二位:胡大展,厦门大学教授,关子健,已经过世;中法史二位,孙炳珠改教宪法,只有我固守中国法制史,在第二批研究生中,留在人大的是张希坡,第三批研究生,留在人大的是高树荫,不久改行外调,留在人大的第四批研究生是邱远猷,不久外调,此后除1962年招收法制史研究生刘海年等四人外,迄至改革开放前,人大再未招收法制史研究生),1951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立了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当时在“一面倒”学习苏联的历史背景下,以苏联学者编写的国家与法权通史、苏维埃国家与法权历史为基本教材,和编写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范式。苏联学者认为没有国家就没有法权,所以国家与法权的历史不应分割,只讲法权史是不科学的。基此,清末以来法律学堂开设的中国法制史的课程,一律改为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至于30—40年代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均被视为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而在图书馆尘封起来。1956年有人提出改国家与法权的历史为中国法制史,由是在小范围内讨论,究竟采用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名称还是中国法制史的名称,即所谓定名之争。但在当时也只能采用前者,这次争论没有引起重视和影响,最后不了了之。

    经过整风反右等一系列政治运动以后,1961年初提倡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稳定教学秩序,这时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开始编写《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并于1963年出版了《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共三卷,我负责编写第一卷“古代部分”,曾宪义、范明辛(已故)编写第二卷“近代部分”;张希坡编写第三卷“解放区部分”。这套讲义在名称上虽仍沿袭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名称,但在体例上却有显著的改进。按苏联教材的结构分为四部分:一、历史概况;二、阶级结构;三、国家制度;四、法权,通称为“四段论法”,(61年以前,我们编写的教材大多仿此),但在这次编写的讲义中,我们打破了四段论的机械排列,较大地加重了法律部分。这部教材在文革前曾起了相当的作用。

    1979年在法学研究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之际,成立了中国法律史学会。在这个会上集中讨论了法制史学的研究对象问题,我提出“要严格审定研究的对象和研究的范围,改进过去存在的对象不清,内容庞杂的倾向” 。经过讨论,明确了法制史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法制而不是国家与法,并与此同时恢复中国法制史的名称。在研究方法上我提出:“不仅要从典章文献入手研究法制史,而且要从国家活动中去把握法制的本质与规律……中国法制史也要见人、见思想。” 在这里反映了我在研究方法上力求改变静态研究的传统,使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结合起来,既见人物、见思想;也见事件、见活动,还法制历史生动的本来面貌。

    在法制史料问题上,我提出:“须要大力发掘、整理、编纂中国法制史的史料,使文献资料、地下文物、社会调查、历史档案、私家笔记等等结合起来,其中也应包括农民起义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檄文、告示、口号、规约、教义、军律等。在浩瀚的中国法制史的史料中,有些需要重新辨伪审定,有些需要酌加注释,因而也是一项不可等闲视之的科研工作。如果从甲骨文中有关法律问题编起,可以想见其卷帙的繁博。因此,必须组织力量,通盘规划,分工合作,积极落实。这项工作对于推动中国法制史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