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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1讲 何为法律Ⅰ
- 第02讲 何为法律Ⅱ
- 第03讲 法律的功能及特点Ⅰ
- 第04讲 法律的功能及特点Ⅱ
- 第05讲 法理学问题(法律起源、复仇)Ⅰ
- 第06讲 法理学问题(法律起源、复仇)Ⅱ
- 第07讲 法律的起源Ⅰ
- 第08讲 法律的起源Ⅱ
- 第09讲 法系问题Ⅰ
- 第10讲 法系问题Ⅱ
- 第11讲 自由主义(个体主义)Ⅰ
- 第12讲 自由主义(个体主义)Ⅱ
- 第13讲 自由主义(个体主义)Ⅱ
- 第14讲 自由主义(个体主义)Ⅳ
- 第15讲 社群主义法理学Ⅰ
- 第16讲 社群主义法理学Ⅱ
- 第17讲 利维坦主义法理学Ⅰ
- 第18讲 利维坦主义法理学Ⅱ
- 第19讲 利维坦主义法理学Ⅲ
- 第20讲 利维坦主义法理学Ⅳ
- 第21讲 职业主义法理学Ⅰ
- 第22讲 职业主义法理学Ⅱ
- 第23讲 法律与经济Ⅰ
- 第24讲 法律与经济Ⅱ
- 第25讲 现代化与法治Ⅰ
- 第26讲 现代化与法治Ⅱ
- 第27讲 法治与空间Ⅰ
- 第28讲 法治与空间Ⅱ
- 第29讲 法律与时间Ⅰ
- 第30讲 法律与时间Ⅱ
- 第31讲 法律的人性基础Ⅰ
- 第32讲 法律的人性基础Ⅱ
- 第33讲 法律与科技Ⅰ
- 第34讲 法律与科技Ⅱ
- 第35讲 法律、国家、政治Ⅰ
- 第36讲 法律、国家、政治Ⅱ
- 第37讲 司法的边界Ⅰ
- 第38讲 司法的边界Ⅱ
- 第39讲 司法独立问题Ⅰ
- 第40讲 司法独立问题Ⅱ
- 第41讲 法律解释与判断Ⅰ
- 第42讲 法律解释与判断Ⅱ
- 第43讲 法治意识形态
法理学的相关介绍
本课程为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主讲的法理学精品课程教学视频,全套课程共43集,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在法律科学中,法理学是基石,是最为主要的理论法学。有意学习法理学知识的朋友可以到外唐网观看一下这部北大法理学教学视频。
法理学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法理学不可简单地被界定为“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回答的大全。如果法理学只有这一个核心任务,那么2500年前的古希腊就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
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法理学的词根应该是源于“juris”,意指法律或权利。另一个词根“prudence”则指智慧。因而法理学可能是寻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寻求对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学问。根据富勒“使人们的行为服从归制治理的事业”的法律格言和Beyleveled、Brownsword的用法,我们可以得出“法律事业”这一用语。
这种对于法理学任务的界定把问题的中心转向了这里:我们不仅探求“这一事业是什么”,以及“人们如何回答法律是什么”,而且我们也在试图弄清这些回答本身的含义。法律是一种争议的态度?或形式?正统性(合法性)是一种思维方式?广义的法理学理论不应仅仅局限于一个或者另一个法律观念,而应该探求这种多样性是如何形成的。
我们不能再局限于20年前中国法理学学者从前苏联学习而来的刻板的法理学教材的内容,法理学不是由:定义、特点、性质等等八股的条款构成的,她是一种法学的艺术,一种精巧的思维形式。
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即: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有的西方国家法学者认为,当前法理有作为主要渊源的趋向;但也有的学者认为,法理本身并不具有法源的性质,只有依据法理所作的判决成为审理案件可以援引的判例时,才能成为法源。在社会主义法中,法理一般不作为法的渊源。苏联建国初期,由于社会主义法律还不完备,列宁曾宣布“在这种法令没有或不完备时,应以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为指针”(《列宁全集》第29卷,第106页)。中国司法实践中,当遇有案件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时,一般以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作为审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