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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046保险学 第04-b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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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学是金融学领域非常重要的一门分支学科。浙江大学施红老师主讲的这部保险学视频教程不仅对商业保险、社会及政策保险在内的各种保险进行了介绍,而且对保险经营及保险市场与监管进行了讲述。教材使用的是浙江大学何文炯主编《保险学》。

      保险学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不断变化,不断升华的过程,从保险法学到保险数学,从综合保险学到微观保险学,总体保险学,保险学逐渐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 其研究对象是保险商品关系。作为保险学研究对象的保险商品关系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之间遵循商品等价交换原则,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现保险商品的经济补偿功能。在保险商品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另一方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即当发生保险事故或出现约定事件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对对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以保障对方的生产或生活的正常运行。保险商品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商品关系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层面:

      第一,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之间因保险商品交换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保险人作为保险商品经营的主体,在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商品服务的过程中,与客户结成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即商品交换关系。联结保险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纽带是保险合同。由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一种法律关系。保险法律关系是保险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保险经济关系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存在基础。

      第二,保险当事人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一方面表现为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之间因经营保险业务而形成的保险商品交换关系,另一方面表现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与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等之间因从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活动而产生的保险商品交换关系。

      第三,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保险企业之间的保险商品关系包括保险公司之间,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以及再保险公司之间因保险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保险商品关系。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存在的保险企业,从性质上看,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与股份有限保险公司;从形式上看,有内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从业务内容上看,有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从经营范围上看,有全国性保险公司,区域性保险公司等。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还会出现一些其他形式的保险企业,从而形成一种不同经济结构,不同层次,不同形式并存的保险市场格局。这些保险企业,不论其规模大小,实力强弱,在市场经济中均处于平等地位。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它们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既存在相互竞争关系,又存在相互协作关系。

      第四,国家对保险业实施监管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是指国家保险主管机关对在本国领土上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和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中介人实施监管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与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根据保险市场的需要,决定是否批准成立新的保险企业等。政府对国家负责。企业按政府规定经营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二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保险商品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关系必然有保险市场的竞争。为了保障保险企业的正常经营,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宏观上需要对保险市场进行管理,包括经济手段的管理,行政手段的管理和法律手段的管理,从而形成一种为保证保险商品交换正常运作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