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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点评:风险分类对象拓宽,强调更多客观因素.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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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月10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发布1号令《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并设置过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对存量业务进行重新分类,我们点评如下: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拓宽至全部金融资产:相较2007年《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现行办法”),五级分类的资产由此前的贷款拓宽至包括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以及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项目(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剔除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根据2016年9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行、股份行、外资银行参照贷款分类的有关规定,对实质上由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均应进行分类。目前来看,该规定对国有行及股份行影响较小,但城商行及农商行对非信贷资产的五级分类并未全部实行,拨备计提范围可能会扩大。明确逾期天数、信用减值与风险分类的关联关系。现行办法中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时,虽然也有考虑逾期和信用减值因素,但并未明确两个因素与风险分类的关系,新办法中明确提出:①逾期天数: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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