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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宿业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住宿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住宿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旅游条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宿经营活动及其行业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宿业经营单位,是指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以间/时或间/夜为计费单位,主要为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性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经营活动管理适用《北京市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住宿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宿业的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公安、市场监管、应急、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商务、人力社保、文化市场执法总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宿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前条第二款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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