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点评: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新进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拟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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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月21日,《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正在业内征求意见,拟于3月1日起在北京、浙江两地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公司包括中国人寿、人保寿险、太平人寿、太保寿险、泰康人寿以及新华人寿。点评:一、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具备以下特点:1、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专属性强。《意见稿》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做出了界定,指出领取年龄需要在60岁以上,产品分为积累期、领取期两阶段,要求积累期限在五年以上(投保人年龄在60岁以上者除外),领取期在十年以上。对于该类产品设计的相关要求,体现了其强化养老保障功能、服务专属群体的理念。2、“保证+浮动”模式,收益可转换,灵活性强。《意见稿》中提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收益模式,并要求险企提供高、中、低三档收益率假设下投资组合间的转换功能。可转换功能的设计可以在满足客户不同时期需求的同时,确保养老保险的长周期运作,以实现资金的长期配置,具备不错的吸引力。此外,险企还需在领取期提供多种领取方式,满足客户灵活性需求。二、本次推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会带来哪些影响一是为新业态群体提供养老保障。《意见稿》中强调,允许相关企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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