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证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压实责任保护投资者,管理代销注重标、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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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要点: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空白补足,银行理财子公司制度规则体系进一步完善。销售管理作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和理财子公司业务的重要一环,《办法》在延续银行理财此前销售要求的基础上,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特点,对理财子公司的产品销售管理进一步明确,切实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的相关要求。要点一:对标看齐资管行业监管标准,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办法》充分研究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积极推进监管规则一致,避免制度洼地。要点二:暂未放宽理财三方销售,销售机构范围仍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子公司产品仅能在本公司、其他接受代销的理财子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要点三:从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共同体现“卖者尽责”,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产品发行方,理财子公司需要对代销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专门的名单制管理,对代销业务情况定期开展规范性评估。作为产品销售方,代销机构总部需要对拟销售的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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