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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
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升公路养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省干线公路管理养护运营的监督考核。
第三条 公路养护管理应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进设施数字化、养护专业化、管理现代化、运行高效化、服务优质化,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公路养护管理体系,提高发展的质量效益。
第四条 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全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委托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区国省干线公路行政执法工作。驻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性管理单位依法负责辖区国省干线及经营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驻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性管理单位应对国省干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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