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租赁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租人根据法律的授权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及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三条 承租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租赁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